徐州铜山区公租房申请条件、材料及租金

2017-12-22来源 : 互联网

房源信息:第五期公共租赁住房位于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园东侧,连霍高速以北、银山路以东、漓江路以南、昆仑路以西。

一、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区和原九里区的居民,户籍5年以上,并且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徐州铜山区公租房申请条件、材料及租金。

2.连续享受低保6个月以上的;

3.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

4.申请家庭中2人或以上人口,具有城区或者原九里区居民户籍的。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区和原九里区的居民,户籍5年以上,并且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32元(含1332元);

3.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

4.申请家庭中2人或以上人口,具有城区或者原九里区居民户籍的;

5.3口人及3口人以下的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4口人及4口人以上的家庭财产不超过36万元,家庭金**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三)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区户籍5年以上,并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

2.连续享受特困职工待遇6个月以上的;

3.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

(四)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区和原九里区的居民,户籍5年以上,并且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31元(含2131元);

3.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

4.申请家庭中2人或以上人口,具有城区或者原九里区居民户籍的;

5. 3口人及3口人以下的家庭财产不超过35万元,4口人及4口人以上的家庭财产不超过46万元,家庭金**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徐州铜山区公租房申请条件、材料及租金。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的;

2.与铜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铜山街道)或者徐州高新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用工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3.在铜山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的;

4.在铜山街道和徐州高新区内无住房的;

5.外地户籍人员,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相关阅读: 徐州居住证办理指南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铜山街道或者徐州高新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用工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2.在铜山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的;

3.在铜山街道和徐州高新区内无住房的;

4.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相关阅读: 徐州居住证办理指南

(七)铜山街道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徐州高新区内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铜山街道或者徐州高新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用工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2.在铜山街道和徐州高新区内无住房的。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区和原九里区的居民,户籍5年以上,并且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31元(含2131元);

3.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4.申请家庭中2人或以上人口,具有城区或者原九里区居民户籍的;

5.3口人及3口人以下的家庭财产不超过35万元,4口人及4口人以上的家庭财产不超过46万元,家庭金**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根据上级和我区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区现有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城区是指铜山街道办事处同昌、学苑、无名山、玉泉河、龙腰山5个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城区。

原九里区居民是指2010年10月份区划调整时原九里区划转的8个办事处(拾屯、利国、电厂、张集、义安、垞城、张双楼、三河尖)的居民,区划调整后迁入的居民家庭不在本次申请范围内,以下简称:原九里区居民。

二、申请材料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城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徐州高新区内企业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户口簿及其他居住证明;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阅读:社会**卡服务网点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城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徐州高新区内企业引进人才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流程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铜山镇**;

(三)铜山镇**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区***门;

(四)区***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区住房**部门;

(五)区住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区住房**实施机构;

(六)区住房**实施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部门申诉或者提请行政复议。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城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徐州高新区内企业引进人才申请**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提供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公示10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徐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徐州高新区管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表》、《公示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区住房**实施机构;

(三)区住房**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实施机构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租金标准

1.馨乐园小区租金标准基价调整为4.9元/㎡建筑面积•月;

2.第五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基价为3.5元/㎡建筑面积•月。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所实际产生的物业服务、水、电、气等费用。

承租户实际缴纳租金标准

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实际应缴纳的租金为:

(一)馨乐园小区租金标准

1.城市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0.49元/㎡建筑面积•月;

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47元/㎡建筑面积•月;

3.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3.43元/㎡建筑面积•月。

(二)第五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及专家公寓2.45元/㎡建筑面积•月。

租金缴纳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区**批准的标准执行,在收取租金时,扣除**补贴后,承租户按实际应缴金额缴纳租金,**补贴的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到专户存储。

租金缴纳执行时间

1.已分配入住的承租户待合同期满后执行新的租金标准;

2.新**家庭,按照批准的新租金标准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

五、租赁补贴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实施**。鼓励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给予货币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家庭现住房面积与**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以每个家庭拥有人口计算,1人户按2人补,2人和3人户按实补,4人及4人以上户按4人补。

依据分类补贴原则,按以下标准分档次计算租赁补贴金额:

1.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14元/平方米•人•月;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0元/平方米•人•月;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6元/平方米•人•月。

六、违约情形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二)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三)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六)承租人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的;

(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七、咨询地点

1.铜山街道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报送至区住保办

地址:铜山新区科技创业大厦(龙山路1号)B1219、1220

2.徐州高新区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报送至徐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地址:徐州高新区管委会(珠江东路11号)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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