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奥监委会执委会制定廉洁自律“十条守则”

2014-08-01来源 : 互联网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勤廉青奥”建设的指示精神,青奥监督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制定了组委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条守则”。

“十条守则”具体要求:一是青奥组委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原则,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二是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遵守规则;严格纪律,保守秘密;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争先创优,务实高效。三是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在公务活动中索取或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或宴请。不得利用管理人事、财务、物资、项目等机会谋取私利,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荣誉、职位及其他利益。四是青奥组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嫡亲关系的亲属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五是在外事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外事工作要求。公费出国(境)期间,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不得擅自变更线路,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补贴补助标准。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要按规定登记上交。六是青奥组委正式工作人员不得个人兼职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借所任的青奥组委职务或工作关系谋取私利。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根据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由青奥组委批准,报青奥组委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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