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男子捡别人油卡用了竟还要失主道歉

2014-07-08来源 : 互联网

在加油站捡了别人忘在加油机里的加油卡,拿去给自己加油,被失主告上法庭后,竟还以失主**见面为由,要求失主道歉。近日,南京玄武**判决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捡卡人王东被判决返还失主加油卡内的资金700余元。

用别人油卡被告反要失主道歉

今年2月1日晚,李兵在中国石油城东加油站为油卡充值1500元,并于当晚消费150元。但消费后,李兵将油卡遗留在加油机中未取回。一转眼十多天过去了,2月13日,李兵又准备加油时,才发现卡丢了,他立刻挂失并向板仓派出所**。经民警调查,2月1日当晚,李兵加完油后不久,就有一名男子在李兵使用的加油机上加油。该男子发现了李兵的加油卡后,并没有把卡交给加油站工作人员,而是占为己有。经查询消费记录,王东用李兵的卡消费了三次,合计消费788.86元

在公安部门协调下,王东将涉案加油卡交到板仓派出所。李兵请求民警致电王东,要他归还消费的金额,但王东置之不理。李兵无奈之下把王东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王东归还788.86元,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王东辩称,加油卡是他捡到的,不是偷的也不是*的,不能要他承担全部责任,考虑到李兵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他同意赔偿李兵200元,但对李兵主张利息不予认可。“李兵在丢卡之后通过派出所、律师和**不断找我,他本人**跟我见面,他应当向我道歉,否则我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王东的说法,李兵气愤不已,“你用了我的卡不还*,给我造成这么**烦,我还没要你道歉呢,你凭什么要我道歉。”

**判决捡卡者将消费金额归还失主

南京玄武**审理后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破坏。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就该案而言,李兵将其所有的加油卡遗失后被王东拾得,但王东在拾得加油卡后并未归还,而是使用该卡多次消费,侵犯了李兵的财产所有权,故李兵要求王东归还油卡中已消费的788.86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涉案油卡并非储蓄卡,涉案油卡内所预存的加油款本身并没有利息,即使王东未拾得该卡,李兵也不能获得利息,故李兵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判决王东返还李兵788.86元,驳回李兵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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