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民花了宣传费古董没拍出去 原告六次往返锡沪维权

2014-07-07来源 : 互联网

近日,滨湖**审结了一起财产返还纠纷案,被告江苏某拍卖公司约定拍卖几件藏品,收取了5万元宣传费后,不仅未按约拍卖藏品,连宣传费用都迟迟不愿归还,原告一怒之下将这家公司告了。

为给女儿买房忍痛拍卖**古董

家住四川的王女士是一名教师,有几件家传的古董,分别为雍正斗彩大盘、福禄寿如意、银盘和六件玉手镯。这几件古董是王女士的宝贝,一般不轻易拿出来给人鉴赏。2012年6月,为给在上海工作的女儿买套房子,王女士考虑再三,忍痛将几件古董拍卖,以解燃眉之急。

她找到了江苏某拍卖公司,委托拍卖这几件古董。拍卖公司的员工孙某接待了王女士,报出4000万元的估价。这个天文数字让王女士又惊又喜,双方很快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佣金为定锤价的10%,服务期为1年。同时,孙某又以江苏某文化发展公司(与拍卖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代表的身份与王女士签订杂志上刊合同,约定为所拍卖的古董进行**,且在该文化公司自营的杂志上刊登多个版面的广告宣传,收取5万元广告费。这份合同还约定了文化公司**广告准时刊登,如因其原因造成漏登,则由其负责补登一次并退还当期广告费用。随后,孙某口头**广告将于当年8月刊登,而藏品将于当年10月拍卖。

古董拍卖未果惹出纠纷六次去上海***

原本以为只要等藏品拍卖成功就可拿到*为女儿买房,谁知一直等到2012年12月,王女士既没得到藏品拍卖成功的消息,也没拿到退回的古董藏品。她决定亲自去拍卖公司问清缘由。

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王女士先后六次往返于上海与无锡,跟拍卖公司交涉。2012年12月,拍卖公司在王女士的坚决要求下退还了藏品。2013年1月4日,拍卖公司向王女士出具《退款**书》,约定退还王女士所有古董。所交修补古董费等,合计4.5万元,在2013年3月底退付。但是拍卖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退款义务。2013年8月6日,双方在无锡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的协调下,拍卖公司再次向王女士出具书面**,约定拍卖公司于9月15日前结清王女士欠款4.5万元。如果逾期未还,**在2013年12月30日还王女士本金5万元,付息5000元,共计5.5万元。可是,这次拍卖公司依旧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终,王女士带着委托拍卖合同书、宣传费收据等把拍卖公司告到了滨湖**。

**:合同有效

拍卖公司应按约还款

滨湖**开庭审理,被告拍卖公司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却拒不到庭,现该案已审理**。

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王女士与拍卖公司所签订的有关委托拍卖藏品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拍卖公司却未能按约履行相应的义务,确实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多番催讨后,拍卖公司退还了藏品,且出具了一份《退款**书》,但仍未按此**书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还款义务。**判决拍卖公司立即向王女士返还拍卖宣传费、玉器**费、图录费,共计5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支付王女士交通等费用500元。

法官表示,案情并不复杂,所暴露出的问题却值得引起重视。有些小规模的拍卖公司为了达到向客户收取高额**费、广告费等额外费用的目的,往往会通过故意虚报藏品估价,提高客户心理预期的手法,使客户为了得到巨额利益而甘愿为昂贵的前期宣传、**费用买单。因此,消费者在选择拍卖公司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有过硬的专业资质、良好的行业声誉、一定的企业规模的拍卖公司,否则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导致财物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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