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丢票告铁路,缺乏契约精神

2015-11-18来源 : 互联网

实名制买的*车票,不慎遗失后是否要重新买票呢?近日,浙江大学一名学生因“二次购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引发网民关注。杭州铁路运输**已受理该案,并将于11月4日开庭审理。(10月16日《京华时报》)

**之所以高度关注此事,不仅是因为这事件与“铁路”有关,更多的是很多人同样与这位浙大学生一样闹不明白,为何铁路都实行实名制了,还要凭票上车,为何全国各车站不能与高铁站一样都刷身份证进站上车?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第43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给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法有禁即为不行,法无禁视可为,毫无疑问,列车长要求该学生补票是合法合规的。

旅客与铁路之间的契约就是这张*车票,在我国铁路还未**发展到依靠身份证就可以直接乘车时,那么*车票毫无疑问就承担着旅客与铁路之间的关系合同作用。无论合理与不合理,好比我们在购买商品一样,当你将发票及小票丢失时,就失去了**的有效载体,虽然商场、超市有你购物记录,但并不意味着对方一定要为你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样,目前铁路除了高铁外,普速列车均需凭票乘车,当旅客购票时就意味着默认了铁路相关规定,这是两愿的问题,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守的契约。

铁路不是**,虽然实名制了,但初衷是为了防止黄牛倒票,还社会民众出行以公平*大化。在目前中国铁路还未**实现刷证进站的前提下,试想一下,每天乘*车出行的旅客成千上万,如果均以实名制为借口,凭身份证乘车,而车长必须逐一向车站系统进行核实,这种人力、物力成本无形中就转嫁给了铁路企业。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特定的环境,比如航空业正逐步实现“付费选座”,铁路却依然坚守着公益属性,因为当下的中国,铁路以其便宜、快捷、安全的特点成为大部分民众出行的*选,在运力需求远大于供应的中国客运市场,如果铁路也与航空业一样实行“付费选座”,受损的还是民众。铁路之所以没有这样做,也是秉承了一种公益契约精神。

所以,铁路购票虽然实名制了,车票依然是旅客与铁路之间合同契约的重要载体,丢失就得按规定办理,无论你愿意还是不愿意,这就是契约精神。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铁路企业真正发展到了公交化程度,公众出行**一票难求时,国家相关法规制订部门也会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第43条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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