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丢失后可以退款吗?关于火车票丢失后退款难的浅析

2016-05-18来源 : 互联网

*车票丢失不退票款也就罢了,还要让人补票上车去退票,这情形让生活在重庆的法官徐先生大为光*。上周四,他以消费者身份状告铁路公司耍**条款一案,获得了重庆铁路运输**的立案受理,并将于8月26日在渝开庭。

作为法官徐先生的**意识自然要比普通人强一些,但是其具体诉求能否获得**的支持,恐怕还很难确定。以现行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也就说旅客要对自己丢失车票的行为负全责,为自己买单。虽然该规定颁布在1997年,彼时*车票还没有实现实名制,但是在现行法规没有废止或更改的情况下,这可能是*车票丢失后利益诉求双方产生纠葛评判的**依据。

实际上,实名制*车票丢失后核实旅客身份,退票补票在技术上不存在难题,铁路部门也并非没有相关规定。目前,实名制*车票丢失后,需要先挂失再全额补票,乘车到站后凭证明全额退票,手续相对繁琐。同时,*车票丢失后旅客要在不登车的情况下退票或是乘车后车票丢失不补票都是无法获得支持的。

很多人把此定义为铁路部门的**条款,对此铁路部门解释为打击黄牛。的确,如果丢失的*车票可以随意退补的话,那么黄牛就很可能利用这点,通过多次挂失补票把人带上车或是倒卖已经被挂失的车票,扰乱购票乘车秩序。并无形增加了铁路部门核验车票的时间与人力成本,尤其是在春运、暑运等运输繁忙季,矛盾会更加突出。在没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的条件下,让本身就负债前行的铁路企业为旅客丢失*车票的过失行为买单显然不够现实。

其实,从根本上实名制*车票是铁路改革上的一种进步,在这种进步之下旅客有了可以为自身谋取更多利益提出诉求的理由,但在没有法规作为支撑的前提下,难免陷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窠臼中。因此,在面对实名制*车票丢失后退票问题上,在企业与消费者反复争论不休时,国家司法、铁路局等相关部门理应出来立法占位,通过对法规作出相应修改,及时跟上时代进步步伐,明确*车票丢失后各方该承担的具体责任和义务,消除消费者与企业之间问题意识上的鸿沟。

当然,在法规没有明确之前,铁路企业始终面对旅客的诉求置之不理明显是不负责任的,但如果想让铁路企业满足所有旅客诉求那也是不可能的。对此,铁路企业在服务上还需勤加修炼,不妨通过推广二代身份证扫描验证乘车的方式予以破解,而作为公众则也应给予其改善和提高服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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