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一、发放范围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二、发放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3、对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以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三、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四、其他要求
1、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安全生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对从事室内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以《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支付标准为计算基数,按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实际天数发放高温津贴。
4、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5、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岗位补贴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应按本规定标准执行。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6、各级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工作、**职工在生成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生成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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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属于强制性规定。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可见,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单位拒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有权直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