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开审 因看孙子遭拒

2015-07-02来源 : 互联网

父母探望儿女,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力,但是爷孙之间的隔代探望权能否获得法律支持?记者1日从无锡市北塘区人民**获悉,该院开庭审理了我省*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

原告徐某夫妇是一对六旬老人,*子小徐意外身亡时,媳妇小倪已有身孕,老人便将所有精神寄托都放在了孙子身上。然而,由于老人将儿子死因归咎于儿媳,老两口与儿媳积怨较深。2013年孙子出生后,二老去探望却常常和小倪家人发生冲突,*后小倪干脆不让徐某夫妇来看望孩子。无奈之下,老两口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每月能探望孙子3次。

法庭上,围绕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展开激烈辩论。“两位老人希望通过探望孙子得到一丝安慰,而且探望也有利于孙子健康成长。”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尽管法律对隔代探望权无明文规定,但是允许祖父母探望孙子符合公序良俗。作为被告,小倪也觉得委屈。她说,之前自己曾为二老探望孙子提供了很多方便,但公婆上门时总是产生严重争执,甚至出现肢体冲突,严重扰乱了母子俩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希望**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此案主审法官高鑫认为,婚姻法中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即父母子女之间为基础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亲属权产生。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享受探望权,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是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赋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隔代探望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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