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

2014-12-25来源 : 互联网

因为种种原因,很多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出现了断交的状况,而事后又想补交养老保险,金投保险网小编表示,补交养老保险是对自身的负责,对未来生活的一种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那么,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呢?金投保险网小编提醒,不同的城市,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是有不同规定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或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查看养老保险政策相关的介绍。

【案例】新疆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利益诉求,发挥社会**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部令第13号),经自*区人民**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区人民**关于印发<自*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办理补费事宜。

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区劳动**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顺延;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自*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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