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保居保”可互转 延缴期不能领居民养老金

2014-07-13来源 : 互联网

7月1日起,对于江苏3000多万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来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衔接、自由转移了。7月11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公布《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

什么时候可以办理衔接手续呢?

养老保险衔接制度的出发点是,当一个人参加过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尽可能将其引导到能够领取到较高待遇的制度。

那如果一名参保者,之前参加“居保”,后来参加“企保”,何时可以办理衔接手续呢?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跨制度衔接的时点是在参保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如果是男性,目前为60岁。

该负责人解释,与国家暂行办法相比,江苏的衔接办法鼓励那些达到退休年龄、但“企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缴满15年后再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获取退休待遇。

“居保”转“企保”缴费年限不累计

参加了“企保”和“居保”的人员,达到“企保”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保”待遇年龄时,“企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按照“企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应先按有关规定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计入。

既参加“企保”又参加“居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保”转入“居保”。此时的“企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

延缴期间不能领居民养老金

少数异地就业的农民工在城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老家同时又参加了一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省规定,此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想延长缴费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话,就不能再继续享受居民养老金。如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企保”转入“居保”的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人员,延缴期间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作出选择,如选择继续延缴“企保”的,从7月1日起停发“居保”待遇,保留“居保”关系,待延缴满15年后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

我省规定,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当地过去相关政策办理衔接手续的,**变更。7月1日后,省和各地原有相关政策与《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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