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昆山澡堂一学生摔瞎眼睛

2014-05-20来源 : 互联网

概要:一位刚大学毕业的凌某去苏州找工作,闲时去孙某经营的浴室花10元洗澡,谁知凌某洗澡过程中摔倒眼部受伤,长时间*疗无果*终右眼失明。昆山**审结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判令浴室经营者赔偿16万元。凌某是安徽人,2011年9月大学毕业后,凌某投靠叔叔去苏州找工作。当年12月某日,天气寒冷,凌某叔叔见凌某找工作数月无果,便打算带其去泡澡放松心情。

当晚,两人去了浴室后,凌某觉得淋浴更好,就没有与叔叔一起搓背,一个人去淋浴。刚将身体淋湿,凌某突然倒地,眼珠子直接挂到脸上,脸部血流不止。在浴室工作人员帮助下,凌某叔叔开车将凌某送去本地医院随后又转院去了上海九院。一年多时间里,他经过多次手术,*终还是被摘除了右眼球,并植入义眼,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凌某一方认为,地砖上没有防滑垫等防滑设施,淋浴过程中,水打湿地砖导致受害者湿滑摔倒,浴室提供的套在手上的长方形钥匙牌伤及右眼才导致受伤失明,浴室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浴场的孙某认为,浴室提供的钥匙牌金属部分有包裹,且其他顾客使用后并未发生过事故;浴室大理石本身就是防滑的,灯光、通风和一切保安措施包括服务员都是到位的,符合****标准。凌某受伤后,浴室马上联系医院,已经尽到责任,不应该赔偿。即便浴室承担违约责任,也只需要承担洗浴资费10元的违约责任。

**认为,浴室面向社会开放,应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和环境。本案中,无法确定浴室当时在凌某受伤处放有防滑地垫;消费者淋浴处无醒目安全提示,根据浴室事后提供的照片看,有移动提示牌放置于淋浴出来后一米以外位置,但并未起到醒目提示作用;浴室对于受伤等突**况并无事后防范措施。

浴室在履行安全**义务方面存在瑕疵。同时,浴室经营者防范和控制力均有限,凌某作为成年人在维护自身安全上也存在观察、注意、自护义务,凌某对受伤发生的结果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认定,经营浴室的孙某赔偿凌某一半的损失,计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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