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经过一年多野蛮生长,给用户带来的便利已经得到体现。但同时,诸多负面效应也逐渐暴露出来。
今天,多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的科学确定发展定位明确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
《指导意见》鼓励各地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但也特别强调“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而这句话,无疑是对共享电动车的命运做出了“死刑”的审判。
共享单车行业的*热,催生了更加激进的共享电动车(共享电单车)。在今年年初开始,就陆续有多个品牌的共享电动车先后在北上广深等共享单车使用频率高的城市上线运行。
但仅仅一字之差,所遭遇的境况却是天壤之别。共享电动车上线之后,没有享受到共享单车一样的待遇,因为带“电”属性使它成了“非机动车”。这就让共享电动车在很多城市和地区无法满足上线运营的条件,开始带着“镣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