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四川一位姑娘乘*车是把*车票给丢了,于是被要求再次购买一张*车票,姑娘越想越觉得冤,于是,一纸诉状将铁路局告到了**。
陈绘衣是浙江大学教育学院的一名大二学生,小姑娘今年19岁,青春朝气。今年暑假,她和二三十位同学一起参加学校组织的支教活动,坐*车远赴云南景东彝族自*县。
小陈买了一张*车票:7月30日21点56分开的K739次列车,从杭州东站发往昆明站,硬卧下铺,票价487.5元。因为是**次出远门参加支教活动,小陈很兴奋,出发前还特意拍了张车票照片分享到了**朋友圈。
在杭州东站检票时,小陈的车票还在,并通过了安检和验票闸两道程序,顺利地进了站。可就在她站在月台上等着上车时,她一摸口袋——坏了,票不见了!
“站在列车车厢门口的乘务员让我先上车,票再找找。”小陈上了车,一路翻找着,“票还是找不到,这时候有个乘务员过来换车牌,让我去找列车长。”
小陈找到列车长后,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里的车票照片和12306(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发来的购票成功提示短信。
“列车长说不行,按照规定必须补票。我说我是学生,身上没带那么多*,能不能通融一点,可列车长态度很坚决。”小陈说,无奈的她只能掏*补买车票,补全票再加上5元手续费。共支付了492.5元。因为现金不够,同学还帮她垫付了一部分。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定,旅客只有在列车停止检票前20分钟办理挂失补票手续,或者在*车上丢失车票、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才能凭客运记录在到达站退票窗口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补票的价款。也就是说,在*车上遗失车票的旅客,无论如何,只能先再次支付车费。
徐霄燕律师:
实名制情况下
纸质车票不再是唯一凭证
对于浙大学生的此次维权,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认为,1997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出台时,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车票是铁路运输部门与旅客之间客运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旅客丢失车票无法证明自己购票,且不记名车票与旅客不是一一对应关系,遗失的车票可以被他人所用。因此,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自从2012年元旦起,全国*车票购票实行实名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组成部分的纸质车票,不再是证明旅客购票事实的唯一凭证。旅客在进站时,铁路运输企业已经核实了人、证、票一致以及车票有效。那么,即使旅客在*车站遗失了*车票,铁路运输企业也可以根据旅客身份证件信息来验证旅客是否购票。
徐霄燕说,在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已购车票的情况下,因为消费者遗失车票而要求二次购票,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消费者利益,是一种“**行为”。
徐霄燕表示,这种“死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相对于之前,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停止侵权行为的公益诉讼来说,公民以个人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难度会低一些,“我认为,浙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