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融券合同、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帐户后,就可以进行**融券交易了。通常,**融券交易一般包括客户提交担保物、证券公司评估确定授信额度、客户进行**买入或融券卖出、了结交易、剩余资金或证券划转等阶段。
一、客户提交担保物
客户进行**、融券交易,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一定比例的**金。**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用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认可的上市证券(即担**券)充抵。客户提交担保物的方式为向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转入资金,或向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券账户转入担**券。客户提交担**券的,在计算**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证券公司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
具体操作方面,客户可以直接通过证券公司所提供的渠道进行**融券交易、证券划拨、资金存取及查询等。以国信证券为例,交易渠道包括柜台、通达信网上交易、金太阳手机证券和网上营业厅。
二、证券公司评估确定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自身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客户可从本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的*高限额。
以国信证券为例,客户授信额度总体上受以下条件限制:(1)不超过客户申请的**融券金额;(2)不超过客户托管在本公司普通账户中的总资产;(3)不超过客户提交的金**产的1/4;(4)分别确定**额度和融券额度,两者不可混用。
应当注意,实际交易过程中,客户可**、融券金额还受证券公司**融券业务总体剩余额度以及客户**金可用余额的限制。其中,**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信用账户中用于充抵**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券交易已用**金及相关利息、费用后的余额。
三、客户进行**买入或融券卖出
(一)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是指客户可**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以证券公司确定并公布的为准。实际上,标的证券范围受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双重限制。通常,各证券公司会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再根据自身对业务风险控制的要求,进一步筛选各自的标的证券,并通过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公布相关信息。
以国信证券为例,公司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筛选出本公司的标的证券:(1)设定净利润、合规经营、流通市值和总市值指标;(2)用以流动性指标和基本面指标为主的数量模型进行折算率打分;(3)研究所分析师进行专业甄别,确定折算率在30%以上的证券为标的证券。标的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确定后,相关信息会在营业网点公告栏和公司网站**融券专栏中予以公告。
(二)**买入或融券卖出
客户根据本人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计算出授信额度余额和**金可用余额,两者之间的较小值为客户可**(或融券)的*大金额。客户在上述额度内,可进行标的证券的**买入或融券卖出申报。需要注意,按照相关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新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交易系统对**融券交易申报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三)维持担保比例与担保物的补充、替换、提取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在交易存续期间,客户必须对维持担保比例加以关注:如果因为证券市值变动或者担保物范围调整,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一定值(目前交易所规定为130%),客户必须及时补充、替换担保物,否则可能会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当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客户可以提取担保物。
(四)举例说明
以国信证券为例,假设客户**、融券授信额度分别为90万、10万;客户提交的可充抵**金证券A市值100万、折算率为60%、**、融券**金比例均为90%;**(或融券)后市场整体上涨30%。则:
1、**交易
根据担保物价值计算的*大**金额:**金/****金比例=100×0.6/0.9=66.7万;**授信额度为90万。客户实际**66.7万,此时,**金余额:100×0.6-66.7×0.9=0,不能新增**、融券。市值上涨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物价值/负债=(100+66.7)×130%/66.7=325%,**金余额:(100×130%+66.7×30%)×0.6-66.7×0.9=30万,客户可以新增**、融券,也可以提取担保物。
2、融券交易
根据担保物价值计算的*大融券金额:**金/融券**金比例=100×0.6/0.9=66.7万;融券授信额度为10万。客户实际融券10万,此时,**金余额:100×0.6-10×0.9=51万,但融券额度余额为0,客户还可以新增**,但不能新增融券。
四、了结交易
了结交易是指了解因**融券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客户向证券公司偿还所借入的资金或证券。
了结交易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客户通过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主动了结**(或融券)交易;二是因触发合同约定平仓条件而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
五、剩余资金、证券的划转
了结交易后,客户可以将剩余证券转回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转回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对于买券还券所多还的证券或融券强制平仓后的剩余证券,由证券公司主动划回给客户。
六、交易期限和信用账户注销
每笔**(或融券)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以国信证券为例,如果证券暂停交易恢复日在该笔交易到期日之后,可以给予期限顺延,但不超过“交易恢复日”与“30个自然日”两者之间的较短期限。
业务合同也有一定期限,到期后,客户有两种选择:一是与证券公司协商一致,续签合同;否则,客户必须了结所有交易,将剩余资金、证券转出后,注销信用账户。以国信证券为例,合同有效期与授信期一致,如果到期双方均无异议,则期限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