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丢票补全票”争议:相关规程已18年待改进

2015-11-17来源 : 互联网

丢失*车票后,向列车乘务员出示了12306网站购票信息、购票成功的通知短信、身份证等,仍被要求全价补票——为此浙江,大学一名女学生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据悉,此案将于11月上旬开庭。

乘客实名制购买*车票,检票进站后发现车票遗失,此时是否应该掏*全额补票?

因为这起案件,这个旧问题成了新热点。

自从*车票实现实名制后,旅客因遗失车票被强制补票的案例层出不穷。

2014年4月,陈伟(化名)通过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票,并正常检票进站乘车。出站检票时,车票不见了,陈伟提出凭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要求车站核实后放行,但杭州*车站坚持认为根据规定车票遗失就必须全额补票才予以放行。经交涉未果,陈伟不得已全额补票后被放行。

之后,陈伟向浙江消保委投诉此事。因浙江消保委陆续接到类似投诉,于是向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

通过这几起案例可以发现,涉事旅客不满补票的原因在于,既然已经通过实名制购票,铁路部门**可以通过购票系统查询到信息;铁路部门坚持补票的原因在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给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于是,社会关注目光转移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浙江律师徐霄燕认为,1997年,原*****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在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的背景下制定的,在当时纸质车票丢失,乘客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购票的情况下,要求另行购票有其合理性。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铁路运输,部门已可事先查证旅客是否购票,仍把另行购票作为对消费者遗失车票的**处理措施,是对铁路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的断章取义和片面理解。这说明这份运输规程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改。

根据12306网站的***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被列为“法律规章”中,其法律效力应属于部门规章。这部自1997年开始实行的部门规章,曾在2010年有过一次修改。不过,在全面实行铁路购票实名制后,这部规章并没有作出相应调整。

中国政法大学法***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介绍,部门规章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作出调整,与时俱进作出“立改废”,这是法*规则。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设中国特色****法*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王敬波认为,如果不及时根据社会发展进行“立改废”,何谈发挥法律**作用?

“该修订的不修订,该调整的不调整,属于立法不作为。”王敬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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