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项新政降低创业门槛

2014-06-13来源 : 互联网

宽松创业条件:四项新政降低创业门槛

今后,我市将进一步宽松创业条件,拓展创业领域,**放宽创业的准入领域、出资限额和条件、经营场所限制、试营业群体范围等四项。

*先将放宽准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等所有创业者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允许各类创业主体按照平等竞争原则进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外设置限制条件。

其次,我市放宽出资限额、条件。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新开办的企业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一次不能全部到位的,*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低限额3万元的,不足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设立条件)的,在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和侵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不需提交新的验资证明;创办各类农村合伙企业,允许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技术以有限责任形式投资入股。对从事种养殖业的,允许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种养殖物等作价出资。

同时,我市将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在各类科技园、创业园、写字楼等经营性场所开办的中小企业,只要对合法权属和房屋总面积作***确认,可免于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凭已经登记备案的租房协议办理注册登记;利用自有土地、租赁土地创办企业的,可凭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办理注册;利用住宅房作为经营场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所在居民(业主)委员会证明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注册非生产类企业;对利用网络从事服务业,雇工人数不超过三人,不将住宅作为仓储和从事危化品经营的,经相关利害人同意后,可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农村流动性商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农民在农贸市场或当地**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

我市还将放宽试营业群体范围。在执行现行试营业制度的条件、标准基础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申请试营业人员范围扩大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市困难家庭人员等七类群体,免费核发有效期六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要求继续试营业的,可再延续一次,有效期仍为六个月,三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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