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天津市科委、市教委联合发布《天津市“高校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在校大学生、高校教师、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多项政策、资金支持,其中离岗、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保留一定年限的学籍、身份和职称,创业所得中的大部分归创业团队所有。
根据《意见》,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凡入驻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2年内免交房屋租金。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可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可享受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通过实施支持“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创业专项科技计划”,到2015年,支持1000名大学生创业,对**创业大学生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支持。
同时,为充分发挥天津市高校科技资源优势,在高校教师职称评聘中,各高校要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确定一定的比例,专门用于在创新创业和产学研合作方面成绩突出人员的职称晋升。天津市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成果所得收益,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高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支持高校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高校人员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3年内鼓励高校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千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此外,通过企业、银行、风险投资、担保、保险、租赁、信托和上市等方式,天津市将筹集50亿元资金,支持高校师生进行科技研发,创新创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及产学研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