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需同时满足):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780元(含)以下;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原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满足):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560元(含)以下;
3、无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560元(含)以下;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