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扶持。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15万元资金扶持。豫人社就业【2014】31号
2、创业补助。初次创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补助每人5000元。豫人社就业【2014】31号
3、创业培训。每名大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创业需要分阶段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开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但每人每模块只能参加一次。豫人社就业【2014】31号
4、创业项目库。在省、市、县三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创业主体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豫人社就业【2013】38号)
5、创业孵化园。对毕业年度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豫人社就业【2013】38号)
6、创业咨询服务。省、市、县三级成立创业咨询专家团,培养创业咨询师队伍,组织专家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有创业愿望的重点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对准备开业的重点提供开业指导,资金不足的重点提供融资指导服务,对创业初期的重点提供企业咨询服务。各地要设立创业服务大厅和创业咨询室,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服务。(豫人社就业【2013】38号)
7、开展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创业工作总体安排,针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项服务活动,帮助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举办的大型招聘会、就业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豫人社就业【2013】38号)
8、小额担保贷款。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一般不超过5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国家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50%。(豫劳社就业【2009】17号)
9、免行政事业型收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豫人社就业【2010】4号)
10、税收优惠。对持有《就失业登记证》(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税【201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