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法律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在此期间,劳动者往往容易因疾病而陷入困境,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在法律收紧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同时,又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病假工资,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计算病假工资*基本的公式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病假工资系数。由此可见,病假工资是由病假工资基数和病假工资系数两部分构成。由于员工在病假期间往往不能提供正常的劳动,因此,病假工资待遇理应低于正常的工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制定病假工资标准,法律对此有详细的规定。其实,现行法律也正是通过对病假工资基数和系数计算标准的界定将病假待遇打了两次折扣,使其低于正常工资待遇。
(一)**次折扣:病假工资基数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均未无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当然,由此计算所得的病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的*低工资标准。
(二)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资系数
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以上海为例,1、如果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 70%;满4年不满6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本人工资的数为本人工资的100%;2、如果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 50%,3年以上的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三)病假工资的上下限
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积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