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一批**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是小微企业创业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基地进行公告管理。
第四条**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二)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西部地区的**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6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300人次以上。
(七)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4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4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基地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基地名单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通过的**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带动作用。**基地须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基地进行测评。
第十七条**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