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9点24分,南京市交管局政务微博“南京交管”就“6·20”宝马案发布*新消息,该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律师表示,鉴定结论**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今后在**进行量刑时,很有可能参照这一鉴定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进展
司法鉴定:肇事司机作案时患有精神疾病
昨天晚上,“@南京交管”发布案件*新消息:2015年6月 20日13时53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因**交通肇事罪被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律师
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量刑可能考虑从轻
对于本次通报中提到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南京益和律师事务所雷汉舢律师也作出了解读,一般提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多种情况,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5周岁,或者是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等情况。
针对此次事故中肇事宝马车司机发生事故时的精神状态,他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则属于另一种情况,即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这与**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阶段不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律师解释说,他在面临刑事处罚时,**可参照其病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