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林父申请撤销死刑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2015-08-03来源 : 互联网

复旦林森浩林投毒案*新进展:林父申请撤销死刑。7月31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及其新任代理律师谢通祥向*高人民**提交了《请求*高**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及10多项鉴定申请,称林森浩的认罪口供不稳定,不能采信,林尊耀认为自己的孩子认罪可能是受到了胁迫。同时,林尊耀再次手写了一份声明,称希望唐志坚律师退出本案的代理工作。

实际上,正是由于对林森浩是否投毒的事实认定存在分歧,死刑复核阶段才出现更换律师风波。

7月21日,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在狱中写的两份亲笔信曝光。其中一封信写给父亲林尊耀,另一封信写给律师斯伟江。林森浩在亲笔信中告诉父亲,不同意为自己作无罪辩护,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自己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并坦承,“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林森浩在另一份信中邀请律师斯伟江重新作自己的辩护律师。

两家机构鉴定结果存矛盾

据《意见书》中称,林森浩父亲林尊耀及其律师谢通祥认为,林森浩属于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人,并且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原判决、裁定、卷宗当中存在几十处疑点与错误,因此请求*高**不核准林森浩死刑并撤销原判。

林尊耀及谢通祥认为,根据证据显示,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没查到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亚硝胺,但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查到了二甲基亚硝胺,**依据矛盾的检验结果作出了死刑判决是错误的,*高**应该撤销死刑判决。

谢通祥认为,同样一个检材,两个国家级的鉴定机构,做出完全不一样的检验结果,同时交到了**,两份矛盾的检验结果都不应被**采纳,而**却认定了有毒物的检测。

此外,谢通祥律师阅卷发现上海市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中,黄洋的全血中未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

律师认为鉴定结论存在瑕疵

谢通祥律师称,其通过查阅卷宗,根据林森浩的有罪供述,其是在饮水机水槽下的毒。但相关证据中,没有对饮水机里的饮用水进行鉴定,只有对所谓的水桶里的水样进行鉴定。谢通祥透露,根据2014年5月 29日上海公安机关对黄洋饮用水进行鉴定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物证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时,将其中“饮用水数量0.5毫升”的物证写成 “饮水机里的水样0.5毫升”。

谢通祥认为,这也证明警方没有对饮水机里的水进行鉴定。谢通祥认为,这一错误没有引起**的重视。警方将水桶中的水错误地“写成”饮水机里的水,这种有问题的鉴定是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的。谢通祥介绍,当时送检的水桶里的水,是案发10多天以后堆积在一起的19个桶中的一个,而公安机关并未对19个桶全部进行检测,因为没有对水桶和饮水机做被告人的指纹鉴定,所以无法确定已经鉴定的水桶是不是被害人的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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