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伊始,在线教育领域就发生了一场撕逼大战,交战的双方是**和学霸君。先是,学霸君指责**在旗下多个应用分发渠道下架学霸君,目的是为了扶持自身项目作业帮。再是,**通过更新**百科”学霸君“词条做出官方回复,指责学霸君未经允许抓取**知道的资源并用于商业用途,涉及抄袭内容多达2000万以上。而双方争论的落脚点都在**知道上那些通过UGC形式产生的内容所有权上。
双方的这场撕逼让越来越多人开始反思答题领域的内容生产方式,以及在前端答题工具类产品和后端内容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学霸君属于拍照搜题类产品,用户体验感主要体现拍照的准确率,而拍照的搜题准确率=识别率*搜到率*题库覆盖率,其中题库覆盖率在3个因素中具有**影响力。
如何搭建自己的题库,各个答题产品可谓是”各显神通“。目前,*为主流的两个方法是UGC和PGC的内容生产方式。无论是UGC还是PGC,都面临着版权上的问题,例如UGC方式中,创业公司如何去规避由用户抄袭和搬运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PGC中,在获取原始题库上是全网扒数据,还是下载资料用于商业用途,都是值得关注的侵权问题。
过去,创业者对于题库的内容版权并没有投入太大的关注,争夺的**集中在技术和运营。而就目前市场的竞争情况来看,多款搜题类产品在技术上已经难以拉开差距那么题库量就自然成为了这一类产品竞争的**。同时,这一类产品都已经做到了大体量,用户数都在**以上,**轮也大多都在B轮,商业模式的探索也加剧了竞争的激烈程度。
**和学霸君此次就**知道里UGC内容的口水战,拉开了K12答题领域内容之争的序幕。但这个事情也不仅仅是那么简单的一件事情,它至少给从另一方面给创业者提了醒:在创业过程中该如何避免法律上的风险。
*先,先就**和学霸君的这个事情说说。
(一)**知道里的那些东西到底是谁的?
《“知道”用户和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利声明》中的第3条:
“对于用户发表到**知道上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并且,用户许可**公司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举报、律师函等形式)。”
《著作权法》第25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知道协议表明,用户在使用**服务时同意上述规定。因此,依照上述权利声明,用户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将作品的使用、复制、修改等权利授权给**知道。
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将转让的名称等内容明确列明在转让合同中。而**知道并未、也不可能就每位用户发表的内容单独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
虽然用户与**知道签署了一份协议,但是双方在用户协议中关于著作权转让的规定并不符合著作权法,因此对双方不具备约束力。
(二)**知道是否有起诉侵权问题的权利?
《“知道”用户和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利声明》第3条:
用户许可**公司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举报、律师函等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55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知道与用户之间达成的用户协议,**知道享有就第三人侵权问题单独采取诉讼等法律行动的权利。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发起诉讼必须具备诉的利益。而上述分析可得,**知道并非著作权人,也未通过权利转让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相关权利,因此并不具备诉的利益,并非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
而诉讼利益原则的例外,即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其一是案件类型为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二为诉讼的发起机构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知道并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因此也无法启动公益诉讼。
看来,**就**知道里的内容并没有合法的著作权,也没有以侵权方式起诉学霸君的权利。不过这是否意味着学霸君能够使用**知道上的内容,并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呢?
(三)另一条可能的诉讼道路:不正当竞争
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公布涉及网络内容权利归属或者网站之间互相引用的规范,所以没有严格意义上哪一部法律来规范学霸君的这一系列行为。从目前的已有的部分,学霸君在引用**知道上的内容上是有两个特点:全文引用和模糊标注明确出处(答案后都有一小行字“来自互联网”)。按照现阶段的判断标准,即是用原来的著作权来适用的话,学霸君并没有违法、也不算侵犯**知道的权利。
不过以侵犯著作权提出诉讼这条路子走不通,但**可能会尝试以其他方式进行诉讼。这里我们可以类比下大众点评起诉“爱帮网”一案,那件案子的案由是“爱帮网”大篇幅引用“大众点评”中的用户评价。梳理下法院的判决过程:
第一次:2008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爱帮网侵犯大众点评网著作权事实成立,要求爱帮网立即停止其使用来源于大众点评网中的内容,并支付大众点评网经济损失及相关诉讼费用。
不过随后爱帮网提起上诉,2009年9月该案二审判定,因大众点评网与网友共同拥有著作权而一审起诉主体有瑕疵、以大众点评网没有汇编权为由推翻了一审结果。
第二次:2009年12月,大众点评网第二次就侵犯著作权对爱帮网提起诉讼,强调了根据大众点评网注册用户签订的在线协议,原告独家拥有大众点评网中所载用户点评内容的著作财产权。
第三次:2011年8月19日,大众点评网第三次起诉爱帮网。*终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举证均不足以证明爱帮网或大众点评网为行业内“*大、*全、*专业、*高质量”的服务网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以认定双方均构成虚假宣传。其次,爱帮公司作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对于特定行业网站的信息的利用,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但爱帮网对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使用,已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超过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事实上造成爱帮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对汉涛公司的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其行为是有竞争目的的市场竞争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损害,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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