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达到引人注意的目的,男子孙某向***城楼***像投掷墨水瓶,造成***像污损,导致现场一度采取临时清场等措施。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获悉,东城区人民**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孙某今年43岁,2011年12月他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3年1月4日刑满释放。
据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城楼南侧小广场向***城楼***像投掷墨水瓶,造成***像污损,现场临时采取清场等措施。被告人孙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此案开庭时,对于指控,孙某表示认罪。
东城**经审理认为,孙某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此外,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终,东城区**一审判决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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