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两点突破《创投办法》
筹备10年的创业板即将推出,投资未上市高成长创新企业的创投基金将迎来收获期。规范好创投基金的行为,将为创业板带来源源不断的**上市资源。那么,上月已经上报***的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有何新突破,记者为此采访了业内**,听听**的解读和建议。
记者从**渠道了解到,上述《办法》主要参照了由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2006年‘办法’”)立法原则和主要条款。受邀过征求意见的相关人士介绍,《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基本沿用了2006年“办法”,只是在股权资金规模和投资范围这两个技术层面稍有区别。
在资金规模方面,《办法》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每个投资者认缴的股权基金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而且只能用自由且合法的资金认购股权基金资本。较之2006年“办法”第九条(四)的规定,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此次《办法》在资金规模上已有明显程度的扩大。
在投资范围方面,《办法》的第二十条指出,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未上市不动产企业的股权。相比较“2006年办法”第十四条的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这一点,《办法》在投资范围是上也有适当扩大。
上述人士指出,通过制定《办法》,来规范创投基金的行为,不仅能为创业板提供**上市资源,而且能够通过发挥创业板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和建设创新创业的市场激励体系,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蜕变为创业资本,推动中国式创新创业型经济的大发展。